匯總納稅

簡介
匯總納稅

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徵收辦法。採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爲必然。

實行匯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徵收辦法的改變,但由於匯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後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匯總企業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匯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爲合理地計算徵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匯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採用匯總納稅的原因在於,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爲必然。實行匯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徵收辦法的改變,但由於匯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後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匯總企業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匯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爲合理地計算徵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值得注意的是,匯總納稅加大了稅務機關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3]

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企業在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新法對法人合並納稅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匯總納稅的規定出臺後,因納稅人選擇不同投資形式(如總分機構或母公司)產生的納稅差異十分明顯。下面將針對這個問題,從新規定的產生背景、採用匯總納稅的優勢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具體操作方法。

審批
匯總納稅

1、審批權限   

中國現行稅法對實行匯總繳納的審批是比較嚴格的。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企業不得自行確定匯總納稅;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就地徵稅並予以處罰。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   

2、匯總審批條件和權限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2)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匯繳成員企業單位在按規定向匯繳企業單位匯總所得額(或虧損額)時,必須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向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匯繳納稅情況,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附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亦應同時逐級上報匯繳企業單位,以便匯繳入庫地稅務機關備查。

採用匯總納稅優勢

首先,企業採用匯總納稅的好處在於,成員企業之間的盈利和虧損可以互相抵補,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利潤企業總體上就可以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相當於稅務機關提供一筆無息貸款,有助於企業的發展。

另外,採用匯總納稅方式後,稅法規定在稅前列支有限額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也可以在整個集團內部調劑使用,從而使整個集團的稅收負擔更合理。

第三、以母公司獨立運作的模式下,出於集團整體管理的需要,母公司往往會統一進行廣告宣傳等活動,整個集團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很大部分要體現在母公司,而母公司往往側重於管理職能,業務收入較少或根本沒有。如不實行匯總納稅,這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無法在稅前列支,造成較重的稅收負擔。

第四、採用匯總納稅方式,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總體的風險承受能力。使得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多元化全球化,從而增強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在經濟衰退時比其他中小企業更易生存,體現出很強的市場風險承受能力。

第五、企業集團內股利收入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

方式存在的風險  

 首先,由於中國目前還處在經濟變革時代,市場形勢瞬息萬變,包括稅收政策在內國家經濟政策都可能出現某些方面的空白,或者說有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各地區稅務機關在理解及執行政策尺度、口徑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會讓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過程中產生很大難度。這也是匯總企業的一個普遍難題。這個問題還表現在,由於稅法會計差異的存在(新會計準則頒布實施後,這個差異愈加擴大),對企業各項工作、稅後利潤稅前利潤計算等各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難。

其次、匯總(合並)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內部監控審核手段,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並對所有的涉稅流程都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在崗位設置、清繳手段、責任追究等方面都應有制度性的規定。

綜上所述,新稅法實施後,匯總納稅不光給企業集團做大做強創造了千載難逢的機會,也對企業的納稅實際操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體操作方法 

2008年3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發(2008)28號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並於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執行。暫行辦法從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徵收管理等方面的進行了具體明確。暫行辦法明確匯總納稅要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從而使匯總納稅企業在具體操作方面有了一個總體方向。

(一)在預繳所得稅方面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並進一步明確了五種不用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二、上年度認定爲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四、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五、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另外,從暫行辦法可以看出國家在制定該文件時充分考慮了企業的實際要求。比如,結合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和“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开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這第十條的規定,可以解決掉很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公司存在的納稅必要資金不足問題。也就是說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分支機構本身一般沒有那么多資金,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很大會產生一些不利因素,影響生產經營。如果總機構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就可以爲其他分支機構分憂不少。

還有,在此暫行辦法未公布之前,不少企業都對總分支機構享受不同稅率待遇如何分配預繳所得稅額問題期待得到答案。在暫行辦法這裏也得到了明確。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後,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在分攤率的計算方面

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爲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舉例:某跨地區經營企業A公司,總機構設在鄭州,在深圳和太原分別設有B公司和C公司。另外,在鄭州總部還有一個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視同”分支機構D部門。總部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爲8600萬元。

第一步:總部預繳所得稅的基數=8600×50%=4300萬元

總部應預繳的所得稅=4300×25%=1075萬元

第二步:假定B公司、C公司、D部門按照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後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分別是0.2、0.15和0.65。其中B公司和D部門適用稅率爲25%,C公司適用稅率爲15%。

(1)B公司預繳所得稅的基數=4300×0.2=860萬元

B公司應預繳的所得稅=860×25%=215萬元

(2)C公司預繳所得稅的基數=4300×0.15=645萬元

C公司應預繳的所得稅=645×15%=96.75萬元

(3)D部門預繳所得稅的基數=4300×0.65=2795萬元

D部門應預繳的所得稅=2795×25%=698.75萬元[1]

利弊分析

(一)匯總納稅中稅收稅源背離的現實必然性

既然只要實行匯總納稅,稅源稅收背離就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從匯總納稅現實必然性,就可看出稅收稅源背離的現實必然性。

1.企業集團化、跨區域、跨行業的總體經營態勢與集約化的管理走向,對匯總納稅有着迫切需求。在經濟現代化與全球化背景下,集團化經營模式成爲企業做大做強、增強市場競爭力的必然要求與趨勢。據統計,我國目前省級以上大型企業集團已達2000多家,隨着國有企業战略性重組的到位,大型企業集團的數量還會進一步增加。

合並納稅對企業集團化經營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增強了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尤其是盈虧互抵減少了企業拓展市場風險,能促使其實現經營多元化、規模化和全球化。對虧損企業的兼並還可避免虧損企業破產而造成大量的失業資源浪費,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就神華集團而言,該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享受所得稅合並納稅優惠政策,在2003至2005年利用匯總納稅盈虧互抵政策,減少所得稅1.2億元,佔同期匯繳企業所得稅6.5億元的23%。與此同時,集團總部的研發費用、業務招待費等得以稅前扣除。這些對降低集團公司的整體稅負發揮了很大效用,在提高集團整體競爭力和凝聚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管理上看,合並納稅與集團公司的集約化、扁平化管理趨勢相吻合,並能促進集團公司管理合並納稅往往會形成新的會計核算資料,爲集團內部管理提供新的信息和管理手段,爲集團公司及時了解和控制下屬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新的會計信息,有利於加強對成員企業納稅監管,降低整個集團的納稅風險合並納稅還使企業集團進行稅收籌劃的程度大爲降低,從而減少這方面的管理費用與風險

2.匯總納稅符合現代稅制與稅收管理的發展方向。對企業所得以法人單位課徵法人稅, 沒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公司匯總納稅,這是各國公司法人稅制的通常做法。在此情況下,如對母公司獨立課稅會產生非中性扭曲作用,產生效率損失。爲此,越來越多的國家开始引入集團稅制,在限定控股比例的前提下,允許母公司合並納稅,作爲法人納稅的特例。同時,在現代經濟中,集團公司在刺激投資、增加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有着勢不可擋的潛力,各國均視財力和發展要求,在不危及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制定適應和鼓勵公司集團發展的政策,至少是不限制和約束其發展。合並納稅就是這種政策的一個體現。目前已引入集團稅制的國家有澳大利亞、奧地利、塞浦路斯、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盧森堡、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日本等;未實行集團稅制的有意大利、瑞士、比利時、加拿大、新加坡等。

匯總納稅對稅收管理也有促進的一面。相對於衆多分散的成員企業獨立納稅,如果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能夠有效合作,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將有助於降低整體徵管費用,使稅收徵管簡化,降低稅收管理的整體成本。同時,集中管理可以統一政策的把握與執行,減少管理中的摩擦與糾紛。匯總納稅還有利於總機構加強對成員企業的納稅監管,降低整個集團的納稅風險,從而減輕稅收徵管的難度。此外,匯總納稅使企業集團進行稅收籌劃的程度降低,有助於減輕稅務機關避稅的工作量。

由此可見,從稅收支持經濟發展、稅收體現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稅賦中性以及符合國際慣例和現代稅制發展方向、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等根本原則出發,匯總納稅方向應該堅持,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應適應經濟發展與企業架構,由傳統的純屬地管理向集中管理行業管理企業類型化管理等多種管理形式演進。

(二)現行體制下匯總納稅中稅收稅源背離的弊端

1.與現行財政體制不匹配,不利於地方政府行爲的合理化。稅收徵管是財政收入的實施體系,應當依據和圍繞財政體系而建立,爲各級政府提供財力保障。中國目前的財政模式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事權,但在稅收稅源發生背離時,原有的責、權、利基本平衡的體系被打破,地方稅源未在地方實現財政收入,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沒有得到相應的稅收收益,地方財政收入未能夠與經濟發展同步增長。

這種狀況必然對地方政府的稅收管理行爲產生不良影響。一是促使地方政府幹預正常的企業經濟行爲與匯總納稅體制,如對集團公司重組兼並當地企業設置障礙,阻礙當地企業成爲匯繳成員企業,與中央政府就匯總納稅方式方法討價還價等。還以神華集團爲例,2003年以前一直實行集團集中全部匯繳。2004年,能源運輸企業經營形勢非常好,神華集團分散在各地的公司成爲納稅大戶,地方政府爲留住稅收,強烈要求就地納稅。而公司佔用地方資源較多,對生產經營所在地的依存度大。爲了協調與地方政府的關系,照顧地方利益,公司申請所得稅採取部分就地預交的辦法。從2004年起,集團公司所屬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應納稅額的60%就地預交,其余部分在北京匯繳。二是不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管理匯總納稅的積極性。在現行匯總納稅體制下,既有總機構集中納稅,又有成員企業就地按一定比例預繳,而匯繳後的稽查收入則全額就地入庫。對其中的共享稅而言,就地入庫意味着地方政府可分享收入,而地方政府的意志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當地稅務機關行爲。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平時嚴格管理,成員企業也不能在當地納稅,反而影響入當地庫的稽查收入。這使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有了合理的“經濟人” 理性解釋。

2.納稅地與經營地的不統一,加劇了稅收管理信息的不對稱,帶來了管理弱化。匯繳納稅的成員企業分布在全國各地,匯繳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幾乎是不可能去實地了解企業情況的。如果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監管力度不足,或者兩地的稅務機關信息傳遞不及時、不順暢,必然造成管理的弱化,容易形成稅收的流失。

3.稅源稅收收入不構成直接聯系,對常規稅收管理理念和手段形成衝擊。

稅收屬地管理方式的優勢在於方便納稅人納稅,也有利於稅務機關管理。現行的稅收管理模式建立在以稅收收入爲考核基準的屬地化管理基礎之上。由於稅收稅源背離,沒有組織收入的責任,容易導致稅收管理責任的弱化。從實際情況看,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的積極性不高,對成員企業申報的虧損和稅前扣除事項等不能嚴格把關,存在輕管理、重稽查,輕內容審核、重邏輯審核的現象。同時,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權限實際上僅限於徵收以及匯總申報資料的邏輯審核,與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聯系溝通又不夠,造成徵收管理的脫節,一體化的集團稅制並沒有一體化的管理與之對應。

(三)堅持匯總納稅方向,有效化解稅收稅源背離下的負面作用

如前所述,匯總納稅的方向不容置疑,而匯總納稅下的稅收稅源背離又不可避免。因此,問題的關鍵不是消除稅收稅源背離現象,而是在堅持匯總納稅方向的前提下,有效化解稅收稅源背離的負面作用,提高匯總納稅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一)改革稅收收入分享機制,規範地方政府稅收管理行爲應該看到,匯總納稅是造成稅源稅收背離現象,以及地方政府和當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的一個主要原因,而且隨着匯總納稅的越來越多,這一問題會越來越嚴重。因此,應着力解決跨地區經營集團稅收的合理分享問題,改變按入庫地點來分享的簡單辦法。

在這方面,以美國爲代表的發達國家有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美國既有聯邦公司所得稅,大部分州還對公司徵收所得稅,涉及跨洲分配的只是州所得稅,即如何分配跨州經營企業的應稅所得。跨州經營企業應稅所得的劃分主要根據各州相關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最常見的是“資產、工薪和銷售額三因素結合法”,其計算公式爲:本州劃分的公司所得=公司總所得× (本州資產比例+工資額比重+銷售額比重)÷3。

中國目前正是借鑑了美國的做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修訂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規定,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業經營收入、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相關地區間分配,權重分別爲0.35、0.35和0.3,計算公式爲:某省分配額=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比例×該省分配系數。但這一辦法還存在較多問題,一是列入範圍的只是部分中央企業及地方金融企業(具體名單由財政部確定),效果有限;二是權數簡單比照美國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三是分配中央財政進行,不僅增加了這一問題的管理層次,也難以體現各地稅務機關的“業績”,不利於調動管理積極性。

完善中國的跨地區經營收入分享體制,首先應逐步擴大參與收入分享的範圍。對經批準實行合並納稅的母公司,應全部納入分享範圍;對總公司,鑑於在未來統一的所得稅中將以法人統一計算納稅,爲簡化跨地區收入分配,可只將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納入收入分享範圍。其次,在分配權數中增加應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因素,以調動各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管理的積極性。第三,各地之間的稅收分配仍然放在稅收環節解決,在原則上堅持集團企業統一納稅的前提下,每年匯繳結束後由國家稅務總局召集相關的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進行清算,應返還成員企業所在地政府的稅收,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退還給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算作當地稅務機關當年組織收入,入當地政府金庫。第四,對各成員企業的查補收入,也應按上述方法進行分配。這樣處理簡單明了,分配合理,符合中國實際,也才算得上是真正意義上的匯總納稅,並可從根本上解決稅源稅收背離問題,促使地方政府行爲的合理化。

(二)完善匯總納稅管理體制,理順匯總納稅制度與管理關系,爲了解決匯總納稅稅源稅收背離下的管理問題,有些觀點認爲應當最大限度地保持稅收稅源一致性,並提出一些辦法:

一種是取消匯總納稅制度,全部實行屬地徵管。我們認爲,這樣處理不符合經濟發展與企業發展的正常規律,不符合稅制建設與稅收管理演進方向,是一種矯枉過正的方法,實不足取。

另一種是成員企業全部按一定比例就地預繳。我們認爲,這是一種將徵管方式、入庫地點混同於收入分配的簡單做法,不盡合理。首先,如果繳納的全部爲中央收入,就地預繳除了能體現當地稅務機關所謂的“政績”外,實屬多余。

第二,如果以這種方式來分配各地政府應分享的收入,其準確性很低,將帶來較多的後遺症。第三,如果以這種方式預先分配各地政府的收入,然後在匯繳結束後再按上述計算公式清算,不僅多余,也增加了分配的難度。第四,就地預繳可能會使合並納稅管理更加復雜。例如,對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所得稅額,按規定應以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所得稅抵免。但到底是按100%還是60%在當地抵免?不夠抵免時又怎么辦?另外,由於合並的級次多,預繳的政策和比例又各不相同,稅收徵納成本高,管理難度大。各地稅務機關掌握政策和管理的力度不同,反而造成企業間相互攀比。第五,全部就地預繳還需調整各地的稅收收入計劃,給今後的收入分析預測帶來很大的困難。

我們認爲,一體化的稅制需要有一體化的管理相對應。既然要堅持匯稅制度,就要堅持集中統一的管理原則。同時,稅收管理體制與財政收入分配體制並不是一回事,從這個意義上說,就地預繳的管理方式並無必要,尤其是全部就地預繳方式應當慎用,即使推廣,也不應一刀切,而應在“三個區分”的基礎上考慮:一是區分稅收收入級次,只限於共享收入;二是區分企業性質,只對涉及地方物質資源較多的集團公司,如石油、煤炭等大型企業實行。三是區分企業盈利狀況,對成員企業盈虧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尤其是整體虧損的集團公司不宜實施,以免出現已預繳的稅款當地不退、匯繳地不讓抵的問題。就北京而言,目前管理的91戶合並納稅企業中有32戶爲虧損企業,如實行就地預繳,既對北京國稅收入造成重大影響,也給企業現金流帶來沉重負擔。

(三)完善匯總納稅管理模式,強化集中統一管理,調動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的積極性,中國目前對匯總納稅管理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但實際上的管理權主要體現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並有越來越多地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轉移的傾向。我們認爲,這種單一模式是單純從稅務內部管理的現實需要出發,沒有考慮集團企業管理核算方式與水平,存在着與集團企業管理模式明顯不相符的情況。

(1)違背集團企業管理發展趨勢,給企業造成很大不便。集團企業目前都在加強統一管理內部往來非常多,下屬公司公司要準確核算出真正意義上的應稅收入很難,由各地分別徵稅會對企業管理造成不利影響。

(2)沒有充分考慮和利用集團公司的自控機制,使之處於被動地位,沒有積極主動地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工作,增強了匯總納稅管理的難度。

(3)集中管理與屬地管理沒有很好地結合起來,既不利於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集中管理,也沒有調動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的積極性。

我們認爲,應當正視稅收稅源背離的客觀現實,從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出發,探索完善稅收徵管的新途徑和新辦法。

1.充分利用集團公司日趨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在高平臺上實現輻射管理

集團公司一般都具有相對較強的管理能力,適應集約化管理的發展趨勢,其內控機制一般都比較健全。部分已經應用ERP企業集團,通過在一個管理平臺實現對投資、業務、財務服務、人事的一體化管理,統一標準,減少人爲操作,使集團管理更加科學規範,有效地增強了集團總部對成員企業控制能力。尤其是隨着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成熟,企業爲了自身的發展和向股東負責,必然要全面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因此,在匯總納稅管理中應充分利用企業集團的內控機制管理能力,一方面將良好的內控機制作爲匯總納稅的準入條件;另一方面,對總機構在匯總納稅中應起的作用及方法做出明確的規範,並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強對其的納稅輔導,充分發揮總機構的作用。

2.以信息化爲依托,創新匯總納稅管理手段。匯總納稅管理對信息化的依賴性很強,而目前匯總納稅企業與一般企業使用同一管理程序,很多數據要輔助手工帳等人工統計才能完成,反映在系統中的申報數據僅僅只是統計數字,嚴重阻礙了合並納稅管理水平的提高。爲提升匯總納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應針對匯總納稅的特殊性,結合金稅三期建設,借鑑ERP理念,开發一套適合合並納稅管理的綜合信息系統,並逐步建立全國範圍內的匯總納稅監控網絡,建立總分支機構納稅監控信息交換機制

3.更新知識結構,切實提高幹部隊伍素質。與企業集團化經營需要高端的管理人才相對應,匯總納稅管理也要求高端的稅收管理人才。國際上,通過定向招聘與再培訓,培育高精尖的大企業專業稅收管理人才是普遍趨勢。比如,美國稅務部門針對跨國公司ERP軟件的廣泛運用,專門從計算機專業人員中挑選技術高、業務熟的人才,建立計算機審計專家隊伍。我們必須擴大視野,把負責匯總納稅管理稅務幹部的素質能力培養上升到战略高度認識。既要培育熟悉匯總納稅政策與管理、熟悉現代企業管理財務核算、熟悉先進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又要培養在某一領域有深入研究的專業性人才,如行業納稅評估專家、轉讓定價調查專家等。對匯總納稅較爲集中的地區,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適當增加編制,並重點配備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

4.成立專門的大企業管理機構,對大型匯總納稅企業實行有效的分類管理

風險控制理論出發,不同類型企業有不同的風險,應對風險的措施也不相同。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工作的若幹意見》,提出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同時實施分類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下發了《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指出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針對納稅人的不同特點,按照一定的標準,細分管理對象,區別管理方式,明確管理內容,突出管理重點,增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達到對企業所得稅稅源實施有效控管的一種管理方法。

就大型匯總納稅企業而言,這些企業一般具有跨區域性、財務核算較爲健全、信息化程度較高、納稅意識較強、內控機制較健全等特徵,涉稅風險主要集中在比較復雜的所得稅上。同時,匯總納稅管理與一般稅收管理明顯不同,其管理的復雜性和影響程度要大得多。隨着匯總納稅的逐步放开,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大企業選擇這種方式。爲此,可考慮借鑑部分西方國家設立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的做法,在總結我國已有對大企業專門化稅收管理實際經驗的基礎上,在企業集團總部較多的地區設立專門的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對匯總納稅進行分類管理。但從近期看,在政府改革未到位的情況下,稅務機構的設置應與政府機構的設置基本適應,較可行的方法是把專業化管理與屬地管理結合起來,在現有各級稅務機構下設置專門的大企業管理部門。在尚未成立大企業管理機構之前,應明確專門部門、專門人員從事匯總納稅管理工作,可按納稅人所屬行業設置專業管理小組,對特大型企業也可設置駐廠管理小組。在設立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的情況下,仍然要妥善處理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的關系。一般性的涉稅事項仍應堅持屬地管理,只有較復雜的、重要的涉稅事項才由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5.加強對成員企業管理。在現有以分散管理爲主的模式下,對成員企業的納稅管理是匯總納稅管理的基礎和核心所在。但正是在這個關鍵問題上,目前暴露出了較多的問題。需要認真分析其深層次原因,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首先,應釐清“監管”與“管理”的概念,從理念上重視成員企業管理長期以來,對成員企業的納稅管理稱爲“監管”,容易將“監管”等同於“代管”、“替別人做嫁衣裳”。這不能不說是對成員企業管理缺位的一個觀念性原因。“監管”來源於計劃經濟下對中央企業所得稅的傳統管理模式,在1994年稅制改革統一企業所得稅管理,其後又下放特大型央企所得稅管理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監管”二字明顯已不再適應。實際上,目前成員企業除集中繳納稅款之外的其他所有涉稅事項都由當地稅務機關管理,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權反而很小。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一些匯總納稅管理辦法中,經常也是將“監管”與“管理”混用。因此,建議取消“監管”的說法,統一使用“管理”一詞,以消除對成員企業管理的錯誤認識。也就是說,無論是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還是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都是對分管企業進行管理,二者各負其責,協作配合,共同行使匯總納稅的管理權。

其次,建立一套有利於調動成員企業管理積極性的稅收工作考核機制,改變長期以來以收入爲核心的考核機制,實行以綜合管理質量,或依法徵稅程度爲中心的考核機制,使各級稅務機關從“唯收入論”的枷鎖中解脫出來。首先應制定詳細的成員企業稅收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對各地稅務機關應建立嚴密的工作考核機制,重點考核當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納稅的管理情況以及與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信息溝通情況。與此同時,還應建立嚴格的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度。稅務總局、成員地監管機構、匯繳地主管機構各負其責,及時堵塞稅收漏洞,構建立體交叉的合並納稅管理體系。

第三,完善匯總納稅管理中的稽查體制,理順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行爲。目前,對成員企業的稽查權主要歸屬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且查補收入全部就地入庫。這促使屬地稅務機關管理、重稽查,並導致檢查權限不清、檢查處理結果不一致,常常出現“你查我也查,誰先查誰入庫”的混亂狀況,也增加了稅企雙方的工作量和成本。事實上,與企業集團傳統管理模式下依賴當地稅務機關管理與稽查不同,企業集團的現代集中統一管理系統使在總部監控所有成員企業成爲可能。涉外企稅收管理在這方面就已邁出了可喜一步,於2004年底由國家稅務總局牽頭組織對北京一戶在全國設有7個分支機構和15個辦事處的涉外企業實施聯合稅務審計試點,取得了較好效果。因此,在匯總納稅管理中可推廣聯合稅務審計,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實施,授權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權,同期开展稅務審計。對沒有列入聯合審計的,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有權對集團企業申報納稅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檢查或抽查,並委托屬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實施檢查。在此基礎上,建立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與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溝通協調機制。各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的查補收入可就地先行入庫,但要與集中匯繳的收入統一計算和分配,其檢查結論應按時報送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以便在企業集團內統一處理,並作爲綜合評估的依據。[2]

評論

任何政策的實施總是有利有弊,匯總納稅也不例外。認爲匯總納稅的缺點也很突出。在此專門作一簡要的匯總納稅的利弊分析。

一、匯總納稅之利

1.可以“以豐補欠”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2.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 

3.企業集團內股利收入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4.有利於加強公司或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所得稅申報、繳納等方面的監管力度,使各成員公司在履行納稅義務方面更加規範自覺。5.對稅務機關而言,則是可以減少徵收對象,降低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的復雜性,減少徵管層次和工作量,同時也能夠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從而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徵管的效率。 

二、匯總納稅之弊

1.集團內所有公司必須使用相同的納稅年度,並且選擇合並納稅方式後就很難在以後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容易使企業有意識地進行稅收籌劃,逃避國家稅收。 

3.匯總(合並)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監控審核手段,有可能會增加稅收成本。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21號

頒布時間:2009-4-29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現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中的若幹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問題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分支機構。

總機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並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支持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鑑定,督促其及時預繳企業所得稅。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企業所得稅款計算和繳納問題

預繳時,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匯繳時,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應按上述方法並採用各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的三因素計算確定。

除《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有關規定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按照上述總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計算方法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應按照企業適用統一的稅率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分支機構報送資料問題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二級分支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本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報送資料加強審核,並作爲對二級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和應分攤入庫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的依據。

四、關於應執行未執行或未準確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企業的處理問題

對應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而未執行或未正確執行上述文件規定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預繳另一方(或幾方)少預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低於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後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分配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高於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後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預繳數中扣減。

五、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企業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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