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

簡介
巴塞爾協議》" alt="《巴塞爾協議》" src="http://a2.att.hudong.com/62/11/01300000167299128453110455965_s.jpg">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被稱爲國際銀行業的“神聖公約”,20世紀末,全世界有超過130個國家採納了這一“神聖公約”。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

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與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外風險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議》經歷了一個內容不斷更新和方法不斷改進的過程,其三大支柱是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是,其中最低資本要求是整個協議的基礎。

歷史沿革
巴塞爾協議》" alt="《巴塞爾協議》" src="http://a2.att.hudong.com/88/11/01300000167299128453114009345_s.jpg">巴塞爾協議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是西方“十國集團”在對國際銀行監管方面存在的許多問題進行研討而總結制訂的。協議將資本金要求與資產風險程度掛鉤,對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鑑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

跨國銀行湧現,銀行的國際競爭日益激烈,銀行經營風險也隨之加大;浮動匯率制下銀行國際經營風險更加增大,銀行破產倒閉事件時有發生;1975年2月,在國際清算銀行主持下成立了監督銀行國際活動的協調機構—“銀行管理和監督活動常設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負責對國際銀行的監管。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誕生於1975年,設立的初衷是爲了加強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委員會制定的《巴塞爾協議》,標志着國際銀行業協調管理的正式开始。之後,《巴塞爾協議》經多次修改,並推出了多項文件和準則,其中最爲重要的是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對銀行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的要求做了規定,核心思想有兩項:一是將銀行資本劃分爲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二是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確定了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並確定資本風險資產的標準比率爲8%。報告的產生標志着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的過渡。

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爲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巴塞爾協議》存在着忽視銀行業盈利性及其它風險、沒有考慮到銀行經營過程中越來越大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等不足。巴塞爾委員會在1997年4月提出了《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先後於1999年6月和2001年先後公布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和(第二稿)。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开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產生背景
巴塞爾協議》" alt="《巴塞爾協議》" src="http://a4.att.hudong.com/48/12/01300000167299128453128416004_s.jpg">巴塞爾協議

從20世紀60年代开始,銀行業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銀行开始突破傳統銀行業務的限制,跨國銀行的發展也使風險跨越國界,銀行業的整體風險增大,不穩定性增強。1974年5月,美國著名的富蘭克林銀行外匯买賣中出現巨額損失,不良資產大量出現,最終走投無路,被7家歐洲銀行組成的集團接管。

 富蘭克林銀行轟然倒塌,人們在驚愕之余認識到必須加強對銀行業的國際監管,於是第一個《巴塞爾協議》誕生了。1974年9月,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在瑞士巴塞爾市召开會議,倡議成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次年,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第一個國際銀行監管協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協議很簡單,主要強調加強各國的銀行監管合作,劃分監管責任。1983年又通過了第二個《巴塞爾協議》,實際上是對第一個協議內容的進一步明確和具體化。

20世紀80年代後,拉美爆發債務危機,加上銀行業的過度競爭,很多銀行資本金過少、不良貸款過多而倒閉。巴塞爾委員會意識到僅僅爲銀行維持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是遠遠不夠的,監管必須深入到銀行內部。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具有標志性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1996年和1999年又分別作了補充和修正,習慣上人們把這一協議稱爲《巴塞爾協議》。協議主要是強調銀行必須擁有足以覆蓋其風險資產的充足的資本金,並提供了統一的計算標準。在協議中,銀行資本被分爲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也被稱爲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東權益公开儲備;附屬資本也被稱爲二級資本或補充資本,指銀行長期次級債務等債務資本風險資產是由不同的信貸資產以不同的風險權重計算的加權資產資本金除以風險資產就是資本充足率。協議規定,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4%,總資本(核心資本+附屬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這就是衆所周知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在國際銀行監管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該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標準,有助於消除各國銀行間的不平等競爭,成爲各國銀行監管的統一準則。[2]

內容

1、資本的分類;

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

3、1992年資本資產的標準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

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範圍。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

分類

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資本劃分爲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

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爲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爲衡量資本標準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準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

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爲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爲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基本原則

第一,風險範疇進一步拓展。盡管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協議开始重視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及其產生的破壞力,並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

第二,堅持以資本充足率爲核心的監管思路,但風險衡量方式更爲靈活。銀行資本銀行抵御風險的基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提出了銀行業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協議對銀行資本的構成進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銀行管理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並依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在協議中,保留了對資本的定義以及相對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充足率爲8%的最低要求。與此同時,協議放棄了1988年協議單一化的監管框架,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靈活選擇使用,允許銀行選擇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強化信息披露市場約束。在資本協議中,委員會對銀行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爲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資金控制風險的作用。[1]

所關注的問題
巴塞爾協議》市場反應" alt="《巴塞爾協議市場反應" src="http://a1.att.hudong.com/36/13/01300000167299128453137466184_s.jpg">巴塞爾協議市場反應

(一)《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1987年12月10日,國際清算銀行在巴塞爾通過了《巴塞爾協議》,將資本風險資產比例作爲衡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程度的指標。具體指標如下: 
全部資本充足率=(資本總額/風險資產總額)×100%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風險資產總額)×100% 
其中:資本總額=核心資本+附屬資本 
風險資產總額=表內風險資產總額+表外風險資產總額=∑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相應表內資產風險權重,依據上面的計算指標,《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的全部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 

(二)《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新規定主要集中在風險加權資產風險計量以及增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要求上。 
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資本充足率=總資本要求/總風險加權資產≥8% 
其中:總風險加權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 

(三)中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 
1、改變附屬資本的計算範圍。在《辦法》中專項準備不再計入附屬資本,但同時將可轉債長期次級債務納入附屬資本。但是,長期次級債務納入附屬資本金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2、調整風險資產的權重。《辦法》使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商業銀行外債權的風險權重;取消了對國家特大型企業、國家大型企業銀行金融機構的優惠風險權重;取消了土地房屋產權、居住樓宇、動產物業抵押貸款的優惠風險權重。 

3、計提市場風險資本。新《辦法》規定交易頭寸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人民幣商業銀行必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並規定了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以及期權風險在內的市場風險的計算標準法。 
資本充足率=(資本一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

補充完善處
巴塞爾協議》市場反應" alt="《巴塞爾協議市場反應" src="http://a3.att.hudong.com/47/14/01300000167299128453142178510_s.jpg">巴塞爾協議市場反應

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湧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經營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爲提高。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爲應對這些挑战,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認識到準備金銀行經營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準備金壞帳準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準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準備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一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一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產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家的信用等級。

第三、作爲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融市場間的聯系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着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產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制,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爲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金融市場的交互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盡管《巴塞爾報告》的執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爲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巴林銀行。這家銀行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爲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家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產

各國實施的情況安排
巴塞爾協議》" alt="《巴塞爾協議》" src="http://a2.att.hudong.com/82/16/01300000167299128453160261477_s.jpg">巴塞爾協議

中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着中國正式啓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的原則
國內商業銀行資產規模、業務復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佔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开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爲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分層推進的原則
中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組織框架流程开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後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分步達標的原則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規定了許多條件,涉及資產分類、風險計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許多方面,全面達標是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开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爲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發展趨勢
巴塞爾協議》" alt="《巴塞爾協議》" src="http://a0.att.hudong.com/37/16/01300000167299128453164247851_s.jpg">巴塞爾協議

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重組資本結構和經營結構。大多數國家的銀行業已經开始按照《巴塞爾協議》所提出的國際銀行業行爲規範,對金融風險進行控制

(根據《巴塞爾協議》對日本的特殊條款)來自股票的獲利。20世紀80年代末,股票獲利豐厚,給了銀行很大的緩衝。股市崩潰之後,絕大部分股票獲利沒有了,這動搖了銀行資本金基礎(capital base)。一直到1997年,貸款都處於緩慢增長中。隨後,盡管貨幣供應量持續增長,但貸款开始顯著下降。銀行資金基礎薄弱,於是想減少放貸,而企業也努力減少借貸。當資產價格很高時,銀行放貸是可行的,但是現在資產價格很低,銀行惜貸,將企業置於不利之地,融資困難。

所有的銀行都需要履行國際標準巴塞爾協議》。該協議是被國際結算銀行推廣執行的。但是當資本僅僅是銀行所有者發起的實際資金時,日本銀行允許他們將自己所得的收益投資股票。讓人驚奇的是,日本經濟並沒有變得更糟糕。日本資產價格的崩潰與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歷非常相似。日本經歷了一段經濟溫和衰退與短暫復蘇交替發生的歲月,好在沒有發生經濟蕭條日本失業率上升了,但不像美國30年代那么嚴重。盡管政策沒有阻止經濟走向疲軟,但避免了經濟蕭條的發生。從1991年开始,利率被削減,最後趨近於零。在通貨緊縮之前,短期利率有可能低於零。但實際的短期利率從未降到零以下。1931年,美聯儲推出緊縮性政策,進一步加重了經濟的惡化。相比之下,日本央行至少沒有對經濟造成嚴重打擊。日本當時的財政政策與30年代的美國相比,對經濟增長具有更強的刺激性。政府支出增加。1990年,預算盈余佔GDP的2.9%。到1999年,預算赤字上升到佔GDP的7%。這種轉變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凱恩斯主義模式(Keynesian-style)的自覺的刺激,具體措施集中體現在大興建築工程。但是,大部分財政預算的增加,是由於面對經濟增長速度減緩,政府對支出水平和稅收額度做出了適當調整

日本美國20世紀30年代經歷的最大不同,是日本政府承諾銀行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讓儲戶遭受經濟損失。因此,沒有銀行擠兌現象,也少有銀行倒閉。結果,盡管貨幣供應銀行存款的增長已呈弱勢,但日本銀行並沒有像30年代美國銀行那樣遭遇破產。更重要的是,人們對市場的信心恢復了。其部分緣由是,盡管當時投資收益率比較低,日本公司仍然繼續投資。與30年代的美國相比,日本得以避免蕭條的一個關鍵因素是,90年代的世界經濟比30年代更強大,有力地支撐日本出口貿易額不斷增長。

日本得以避免蕭條的另一個原因是,資產價格的下跌對家庭財富造成的影響沒有預期的那么大。1990年,淨財富net wealth)是收入的947%,達到峯值;1995年,淨財富下降爲收入的757%,之後一直保持穩定,仍然比別的國家高。英國淨財富的峯值是收入的747%,出現在2000年。在日本,即使在1989年股票市場高漲時,股票在家庭財富中的比重也不大,股市的損失可以很輕松地通過高儲蓄率得到彌補。房價的降低確實對經濟有負面影響,但與其它國家相比,其影響可能小一些,因爲日本人把住房作爲一種長期的家庭投資,而非短期房地產炒作利率下降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抵押貸款成本,刺激人們通過抵押貸款購房。近年來,日本的家庭儲蓄率從以前極高的水平不斷下降,住房抵押貸款成爲有力的消費增長點。資產價格下跌對日本造成的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商業信心和銀行貸款的衝擊上。

市場的所有領域幾乎都沒有出現通貨緊縮——即消費價格下降的跡象。這段時間,以價格不斷攀升爲特徵的通貨膨脹,吸引了全世界的注意力,成爲經濟領域中的頭號大問題。但是,到90年代後期,通貨膨脹得到抑制,通貨緊縮又开始在亞洲的許多國家出現,其中包括日本

中央銀行經濟學家們一致認爲,理想情況下,價格水平應該維持在每年增長1~3%的範圍內,而不是0。其中一個原因是,產品質量的改進帶來會價格的提高,這一點沒有完全體現在統計數據當中,通貨膨脹指數誇大了物價的上漲。 20世紀90年代,美國爲解決這個問題,將統計方法做了改進,但是,許多經濟學家仍然認爲通貨膨脹率被誇大了。

中央銀行非常擔心通貨緊縮的發生。如果它們將通貨膨脹率控制在0的話,很容易造成價格水平的下跌。因而,中央銀行力求保持一個大於0的低通脹率,以便於在經濟發展溫和減速或衰退情況下有一個緩衝的余地,即使通貨膨脹率可能下降到0甚至更低,也不會發生通貨緊縮。

對於在持續通脹的時代長大的我們而言,通貨緊縮是個讓人頭疼的新事物。今天活着的人們,包括德高望重的格林斯潘先生,都沒有經歷過30年代美國和英國遭遇的那次通貨緊縮,也沒有參與過政策制定。整個19世紀,直到20世紀30年代,通貨緊縮都是很常見的,事實上也是很正常的,而通貨膨脹通常只發生在經濟繁榮和战爭時期。

美國和英國,通貨緊縮僅僅是一種可能的假設,但在日本,它已經成爲現實。20世紀90年代早期,在泡沫迅速萎縮,而在消費物價依舊上漲的情況下,日本當局努力推動經濟的持續性恢復。然而,經濟的恢復舉步維艱,每一次短暫的增長都以新的低迷終結。資產價格下跌、債務通貨緊縮和銀行系統癱瘓的結合,導致經濟非常脆弱,根本經不起新的打擊,比如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2001年的世界經濟減速。在這樣疲軟的經濟環境下,通貨膨脹率逐漸下降到零。1995年,通貨緊縮开始了。盡管其中一段時間裏曾經出現過價格上漲的情形,但到2004年,日本價格水平已經累計下降了10個百分點。預計通貨緊縮至少會持續到下一年。

通貨緊縮首次出現時,日本央行反應很遲鈍。它們削減了利率,但是力度不夠。導致此次通貨緊縮的首要原因是,日本央行堅持頑固的信念:經濟需要重大改革,而不僅僅是貨幣政策的刺激。2000年,銀行甚至提高利率,試圖將利率調整到合理水平,迫使企業重組。1999到2000年間,銀行大膽嘗試,將激進的反通貨緊縮手段與加速政府改革聯系起來,一副“如果政府可以,我們就可以”的架式。結果造成了中央銀行和政府之間的疏遠。最終,政府換屆,總理小泉純一郎(Koizumi)加快了政府改革步伐,但毫無疑問,政府改革的延遲的確拖累了經濟的發展。

日本央行反應謹慎第二個原因,是擔心如果不作真正的改革,僅靠提高貨幣供應量,那么在成功地抑制通貨緊縮的同時,可能會帶來通貨膨脹,甚至惡性通貨膨脹(hyperinflation)(按傳統定義,年通脹率超過60%的通貨膨脹),但卻不能刺激經濟發展。

2001到2003年間,日本央行不斷推出刺激性貨幣政策,加上中國經濟強勁增長和歐美經濟復蘇的影響,日本經濟开始恢復生機。人們希望股票市場價格土地價格已經跌至谷底。但是,通貨緊縮在繼續,經濟增長率仍然徘徊在每年1.5%的低水平。同時,價格的進一步下跌將繼續抑制資產價格,增加真實的債務負擔。泡沫危機最嚴重的後果是高額的政府負債,現在大約是GDP的160%。盡管目前巨大的政府赤字並沒有造成危機,但是,必須減少預算赤字,以防範危機。因此總的說來,盡管經濟形勢已經有了較長時間的好轉,但是,泡沫影響已經消除的說法還爲時尚早。

影響
中國銀行界產生了很大的回響。" alt="塞爾協議也在中國銀行界產生了很大的回響。" src="http://a0.att.hudong.com/05/17/01300000167299128453171058514_s.jpg">塞爾協議也在中國銀行界產生了很大的回響。

巴塞爾協議》確保了商業銀行管理運作的穩定性,但在某種意義上講也引發了危機並促使了危機的擴大,協議本身就存在缺點。他認爲,協議中對資本金的要求有漏洞,該協議實際上鼓勵各金融機構使用資本套利,既是爲了降低資本金要求,將持有的資產進行證券化,然後推向社會,自己只买少量的股權部分,結果導致各金融機構都做證券化,最後觸發了系統性風險。關於金融產品創新與監管的關系,產品創新不要過分大膽,關鍵是要與實體經濟產生聯系。但也不能夠因爲這次金融危機而完全否認衍生產品,因爲許多衍生產品實體經濟必須的。

中國在金融衍生品方面還遠遠落後於西方,需要在今後加強的。此次金融危機中國可以之爲鑑的是,銀行監管要有力,不能完全依靠金融機構本身自律。對於加拿大經濟形勢的走勢,加中央銀行認爲,2010年一季度會最差,之後逐漸恢復,到2010年會恢復正常。經濟恢復一般有V字形、U字形以及L字形的發展趨勢,加央行的V字形預計是一種偏樂觀的預測,而他個人認爲,加拿大經濟恢復會是U字形恢復過程,會在底部停留一段時期。原因是此次危機對市場信心打擊很大,雖然各國中央政府都在救市,但市場信心的恢復需要一個過程。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協議都注重如何爲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準的要求。而《巴塞爾報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準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獲甚微的尷尬;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

巴塞爾協議》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確給定的標準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巴塞爾協議》出臺以前,各國雖然也對資本金規定了規模要求,但並沒有對資本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規定,這使銀行可以輕易地通過會計處理增加銀行帳面資本金,並實際加大資產負債的落差,進而加大銀行經營風險;此外,由於資本金的管理還處在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形成根據資產負債的性質及其變動相應調整機制,因而使這種資本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也極其有限。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此前協議的監管重心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權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

這表明《巴塞爾協議》的制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线,因而必須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巴塞爾協議》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資產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產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及其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地將期限種類各異的表外資產套用表內資產風險權數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相應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國際銀行體系健全和穩定的重要,各國銀行的監管標準必須統一。而這種安排則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巴塞爾協議》的推出意味着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範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巴塞爾協議》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準則。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巴塞爾協議》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愿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引發反思

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議經歷了一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思想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該協議實際上沒有一個明確的新舊分界點。學術界一般將1988 年的《巴塞爾報告》稱爲舊巴塞爾協議,將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稱爲巴塞爾協議。其實,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後,已將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緒,因此才有了巴塞爾協議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兩個巴塞爾協議徵求意見稿更直接就是對第一稿的充實與完善。因此本報告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爲分水嶺,此前的所謂舊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後的補充規定和核心原則;而巴塞爾協議則統指三個徵求意見稿。盡管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歷經修改與補充,但學術界和銀行界還是對其中的許多原則以及舊協議的市場適應性提出了批評和質疑。   

首先是國家風險問題。舊巴塞爾協議只是重新確定了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資產風險權重,但對非OECD成員國的風險權重歧視仍未解除。這一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多爲100%),這種差距不僅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而且在成員國與成員國之間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準扭曲爲國別標準;另一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產生誤導,使其對OECD成員國的不良資產放松警惕,而對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畏葸不前,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相應擴大銀行經營風險。此外,這一規定仍然因循靜態管理理念,未能用動態的觀點看待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信用變化。   

其次是風險權重的靈活度問題。這實際上是一個企業風險權重歧視問題,且與國家風險權重歧視交織在一起。對於非OECD成員國對銀行、政府超過一年的債權,對非公共部門企業債權,無論其信用程度如何,風險權重均爲100%;而由OECD成員國對金融機構擔保債權,則一律爲20%。此外是風險權重的級次過於簡單且不合理,僅有 0%、20%、50%、及100%等四個檔次,沒有充分考慮同類資產信用差別,也就難以準確反映銀行面臨的真實風險美國經濟學家俄特曼(2001)根據美國金融機構所發債券的數據,運用蒙特卡洛模擬實證研究後得出的結論也證實了這一點。   

再次是對金融形勢的適應性問題。舊協議從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也提出了對照表內項目確定表外資風險權重的做法,但隨着金融新業務的推出和銀行組織形式的更新,舊協議的涵蓋範圍和監管效果都難以讓人滿意。最典型的是銀行資產證券化和銀行持有債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廣泛建立以及銀行全能化等,由此不僅引發逃避或繞开資本金管束的問題,而且引發了信用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最後是全面風險管理問題。舊協議已經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並未對其內容作詳盡的闡釋,更未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因而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還停留在理論上論證、方法上探索的階段,至於這三類風險計量應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應選擇哪些參數,以及相應的資本金要求又如何設計等問題,幾乎都沒有涉及。此外,在舊協議中,銀行始終處於被動地位,銀行危機的產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風險引起,銀行風險的規避取決於監管當局對其資本計提方法和計提數量的監督,並不注重當事人主體能動作用的發揮,也沒有對銀行提出如何適應市場以及如何主動接受市場約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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